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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辦公室新聞稿2011/1/3

江志銘:不能讓學校合作社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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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辦公室新聞稿2011/1/3

江志銘:不能讓學校合作社超收費用的陋規合法化!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表示,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所販賣的物品定價混亂,涉嫌違法超收費用,既然內政部與教育部已經定有明確的規範,市府教育局不應該一味鑽法律漏洞,自創一套定價標準,將學校可以收取進貨價格百分之十毛利的陋規予以合法化!

日前台北市部分國、高中職代辦學生制服超收費用,市府官員辯稱按照「台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第五點:「學用品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惟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去(100)年9月30日以新聞稿澄清,市府官員的說法並非事實,該「注意事項」是台北市政府的單行法規,「政府採購法」並無此規定。換句話說,學校可以收取進貨價格一定比例毛利的規定完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內政部進一步於去年12月8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7013號函,發函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要求「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供銷之物品及代辦業務之定價原則,建請參採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第14點修正意見,俾利形成一致性之遵循原則。」該修正意見規定:「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辦理進貨,並接受學校監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手續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代辦業務依據上開定價原則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於契約中明訂手續費百分比辦理。委託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所得之盈餘,以運用於委託單位之設施及設備改善、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途為原則。」

市府教育局針對內政部來函,於去年12月21日由丁亞雯局長主持召開「研商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管理機制會議」並做成決議,包括:員生社業務視其屬性分為「委辦業務」、「一般供銷業務」及「熱食部」3部分;「委辦業務」的所得盈餘依內政部解釋,應用於發放學生獎助學金及學校設備改善。「一般供銷業務」及「熱食部」部分,為使員生社營運順利,請學校提供人事、管銷成本及毛利相關費用估算資料,據以檢討修正。

江志銘議員指出,內政部的來函規定的非常清楚,所有員生社所販售的物品,學校都只能收取必要的手續費,教育局將員生社業務區分成:「委辦業務」、「一般供銷業務」及「熱食部」,並將人事、管銷及毛利等費用納入相關定價標準,不但刻意扭曲中央的規定,更為合法化過去員生社可以賺取一定百分比毛利的陋規大開方便之門。

江志銘議員更質疑郝龍斌市長信誓旦旦要好好整頓學校員生社根本就是說一套、做一套,他要求教育局應確實遵守中央的規定,讓全國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定價能形成一致的標準,而不是台北市自成一個獨立王國,讓學校大賺學生和家長的血汗錢。(E)

新聞聯絡人:劉導 簡世寬 8786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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